臺北市西松國民小學稚齡童軍團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一日訂定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秉持稚齡童軍之諾言、規律,提供多元化學習機會,為培養學童成
為品格端正、常識豐富、體魄健全並熱心助人之公民,西松國民小
學特創立稚齡童軍團。
第二條 西松國民小學稚齡童軍團登記為臺北市第96團,成立於民國一0一
年十二月一日,自此時成為西松國小複式童軍團成員之一,以下簡
稱「本團」。
第二章 組織
第三條 本團設團務委員、服務員、團員及榮譽顧問。
第四條 團務委員:邀請本校校長擔任主任委員,四處室主任與家長會會長
為團務委員,訓育組長、現任團幹部、正、副團長及各組組長為當
然委員。另聘請社會賢達、士紳、商賈,一起加入西松稚齡童軍團
行列。
第五條 服務員:
一、 本團稚齡童軍的家長為本團當然之服務員。
二、 除當然服務員外,另邀請本校對於稚齡童軍活動有熱忱教師、校友
與家長加入。
三、 本團依團務運作需求,由服務員互相推選成立團幹部。團幹部設正
、副團長各一人、活動組、行政組、資訊組、隊輔組、器材組、財
務組及機動組等各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。
四、 團幹部任期一年,得連選連任。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團集會結束
後推選下一任團幹部。每學年第二學期最後一次團集會完成新舊團
幹部之交接事宜。
第六條 團員:幼稚園大班以上至小學部二年級以下之學童,對稚齡童軍活
動有興趣者且家長志願加入服務員者,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
日申請入團,特殊案例由團幹部會議決議。服務員有義務必需參與
年度例行活動、並接受家長服務員訓練等等。
第七條 榮譽顧問:由歷任之團幹部及對本團有卓越貢獻之人士擔任,為義
務職,無任期限制。
第三章 職責
第八條 團務委員
一、 團務委員會為本團之最高決策單位,主任委員、團長對外代表本團
,對內領導本團。
二、 團務委員職責如下:
1、團部組織章程之審核及公告。
2、團務委員、服務員及相關人事之聘任及辭退。
3、經費之籌措。
4、預算、決算之審核。
5、年度工作計畫之審核及公告。
6、其他各相關業務。
第九條 服務員及團幹部
一、 服務員及團幹部為本團決策執行單位。
二、 服務員及團幹部職責如下:
1、服務員:
(1)應積極參與本團之各項活動,參與四次以上團集會服務者得宣
誓佩戴團領巾,成為正式服務員。
(2)除擔任小隊輔外,並應協助團幹部完成任務,服務員可依興趣
或專長擇一團幹部組別參加。
(3)參加各項服務員訓練,且結訓後義務協助團長帶團。
(4)自費購買制服參與團集會及各項活動。
2、團長:應受過稚齡木章基本訓練,綜理本團各項事務並負責召開團
幹部及服務員會議。副團長為團長出缺時之代理人。
3、活動組:
(1)負責每學期活動之策劃,並於每學期最後一次團集會提出下學
期計劃表。
(2)辦理各項服務員訓練事宜。
(3)服務員入團、正副團長交接儀典。
(4)團員入團、晉級、技能章等儀典。
(5)正式團集會以外之活動,如團慶、露營、演講或與其他團體合
作等活動策畫。
(6)各類活動場地勘查、聯繫、器材列表及費用估算。
(7)督導組員推展本團活動。
4、行政組:
(1)新進團員及服務員招募及資料建檔相關事宜。
(2)公文收發處理並支援各項活動公告相關事宜。
(3)辦理本團三項登記。
(4)負責記錄及保存服務員及團員到離之簽名。
(5)負責本團之會議記錄。
5、資訊組:
(1)負責本團活動之攝影。
(2)負責活動成果之網站編輯與維護管理,並隨時傳送到本團網頁
內。
6、隊輔組:
(1)照顧團員參與活動時的安全。
(2)協助團員盡快融入團體活動。
(3)輔導小隊長擔任其職務。
(4)積極參與本團活動。
(5)協助宣導本團團務工作。
(6)建立與團員的關係,並做第一線處理。
7、器材組:
(1)新進團員及服務員制服、團T及團帽統計及訂製相關事宜。
(2)小隊箱整理。
(3)領巾、領巾圈、聘書、晉級章、技能章及活動布章等訂製。
(4)支援活動組各項活動器材之採購相關事宜。
(5)團部器材借用管理、維持團部擺設規劃。
8、財務組:
(1)協助本團各項經費之申請。
(2)團費、制服費用及各項活動費用之收支。
(3)保證金保管及退還相關作業。
(4)每學期最後一次團集會公佈帳目、財產之細目,並以電子檔公
佈。
(5)團費含保證金定存應由團長及財務共同名義至銀行開立帳戶,
以確安全。
9、機動組:
(1)協助團務推動並機動協助各組功能正常運作。
第十條 團員:
一、 應積極參與本團之各項活動,參與四次以上團集會者得宣誓佩戴團
領巾,成為正式團員。
二、 每位團員於每學年第一次團集會時,繳納團費新臺幣柒佰元整。家
境清寒者,可個案提出申請免除團費。
三、 自費購買狼寳寳服裝參與團集會及各項活動。
四、 團員發生下列情事予以勒令退團,不得再參加團集會活動,團費不
予退費:
1、非經申請同意,無故未繳交團費者。
2、整年度團集會活動未請假而缺席超過四次者。
3、團員不聽從團長或服務員之指揮、說謊、偷竊、毀損公物、不遵守
團集會規律等,經團幹部會議討論屬情節較輕者,得予以警告並允
許繼續參加團集會活動,惟再犯者予以退團。
五、 正副小隊長任命:小隊長需月亮級(含月亮級)以上級別擔任,副
小隊長需星星級(含星星級)以上級別擔任,由團務會議討論過正
式任命正副小隊長。一旦小隊長不能勝任或缺席3次(含3次)以
上,由副小隊長接任小隊長。
六、 晉級資格:整年度團集會缺席(不含公、喪假)超過3次(含3
次)之團員無法晉級。
第十一條 榮譽顧問:協助團務活動各項諮詢及團費募集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二條 團務委員會會議
一、 團務委員會會議的功能如下:
1、團部組織章程公告施行。
2、團務委員、服務員及相關人事之延聘及解聘。
3、年度財務計畫之公告施行。
4、年度工作計畫之公告施行。
5、其他相關事務。
二、 團務委員會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集,每學期初召開一次。
三、 團務委員會會議之開議,至少須有二分之一的應出席人員出席。
會議議案之決議,需至少取得出席人員二分之一的表決同意。
第十三條 服務員會議
一、 服務員會議的功能如下:
1、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訂定全團行事曆。
2、執行團務委員會之決議。
3、推展團務。
4、團務事項討論及施行。
5、其他各相關事務。
二、 服務員會議,由團長召集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。
三、 團長、副團長及各組組長為服務員會議之當然與會成員。
四、 服務員會議之開議,至少須有二分之一的應出席人員出席。
第十四條 團幹部會議
一、 團幹部會議的功能如下:
1、特殊團員申請入團之審核。
2、團員違反規律之退團決議。
3、其他臨時相關事務。
二、 團幹部會議,由團長視需求隨時召開,各組組長得親自或派代表出
席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由團務委員會修訂之,並自公告日起生效。